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夏玉米制种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夏玉米制种管理工作。
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夏玉米制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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