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夏玉米制种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夏玉米制种管理工作。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夏玉米制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