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制种面积达一万亩以上的;(二)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审定的;(三)新品种前三年内任何一年制种面积达三千亩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