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夏玉米制种应建立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到本市从事夏玉米制种工作。提倡种子生产者直接租用农户承包土地生产夏玉米种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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