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排放口朝向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三)禁止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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