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粪便、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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