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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