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
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