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鼓励政策,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设置、提升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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