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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