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