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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