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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