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