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业协会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印刷、家具制造、装修等行业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