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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