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洗浴、餐饮等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