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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