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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