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五)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群体性活动;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七)调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五)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群体性活动;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七)调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