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