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