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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