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