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