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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