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四条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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