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两侧环境的整治和保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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