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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