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