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二条 村级道路的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中修、大修等专项工程,应当在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取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公司实施;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或者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合法从事道路养护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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