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三条 村级道路的绿化以及路树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