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村级道路上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