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规划宅基地、土地延包(调整)、通电、通水等,应当统筹安排,不得妨碍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