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十六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