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挪用、侵占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