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湿地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管理,以及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