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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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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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