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