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河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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