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湿地基层管护体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置湿地管护公益岗位、与村(居)民委员会共建管护、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加强湿地基层管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