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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