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促进湿地保护合作与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