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二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二条 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