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四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四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湿地自然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公园:
(一)湿地生态景观优美,适宜开展休闲游览活动;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明显的科普宣传教育意义。
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市级湿地自然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建立县级湿地自然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六公顷,湿地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一)湿地生态景观优美,适宜开展休闲游览活动;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明显的科普宣传教育意义。
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市级湿地自然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建立县级湿地自然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六公顷,湿地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