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六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