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七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七条 湿地自然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自然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