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八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八条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自然公园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的方式,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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