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九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保护标志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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