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