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影响或者降低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