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影响或者降低湿地生态功能。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影响或者降低湿地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