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湿地修复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采取修复措施,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采取修复措施,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