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